2.
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在場之人稱為債務人之父,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目前在 國外,經檢視2樓前、後及3樓有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 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 點交。
4.
本件內暫編第170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 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
8.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