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6月19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邱○○香(承租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呂○○花,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邱○○香稱僅承租建物一樓,二樓增建並未承租,二樓為鐵皮增建,三合板隔間,內部凌亂。一樓後方及二樓增建。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案於114年6月19日到場勘查,目前勘估標的一樓作為出租店鋪使用、二樓為閒置,經到場地政人員測量結果,建物一層後方及二層全部為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16054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8.
16054建號建物(即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8之1號),不含所坐落基地。
10.
994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