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以門牌號碼汐碇路436巷104弄1號 為基點,1232地號土地位於基點北方約40公尺處,並有汐碇路436巷107弄
10.
126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基點西北方約38公尺處, 並有汐碇路436巷105弄6號房屋部分座落;1261地號土地位於基點西北方約37公 尺處,現為道路及雜木林地。
11.
第三人胡○○等曾於本院前案及本案陳報渠等為上開房屋現占用人,上開 建物或係渠等於民國76~78年間東方碧瑤預售屋建案向債務人楊清平購入,或係 渠等前手自上開建案購入而由其繼受,惟上開建物均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 渠等並主張係有權占有土地,而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