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建物及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3.
本院113年10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以門牌號碼汐碇路436巷104弄1號 為基點,1235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北方約20公尺處雜木林地,部分土地為道 路,另有水塔可能座落於其上;1236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34公尺處,部 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
5.
17號房屋座落;1244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72 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13號及106弄17號房屋座落;
6.
1246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55公尺處,土地上有鐵皮屋坐落;1247 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31公尺處,部分土地為水泥空地,部分有汐碇路436 巷104弄7號房屋座落;1248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20公尺處,部分土地為 水泥空地,土地上有汐碇路436巷104弄
7.
11號房屋座落;1249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14公尺處,部分土地為水泥空地,並有汐碇路436巷10 4弄
10.
35公尺處,部分土地為水泥空地及雜林;1254地號土地位於基點 西南方約40公尺處,部分土地為河道及雜木林;1255地號土地位於基點西南方 約24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1號房屋及警衛室及出入 口座落;1590地號土地位於基點西南方約12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第三人黃○○等曾於本院前案及本案陳報渠等為上開房屋現占用人,上開 建物或係渠等於民國76~78年間東方碧瑤預售屋建案向債務人楊清平購入,或係 渠等前手自上開建案購入而由其繼受,惟上開建物均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 渠等並主張係有權占有土地,而有優先承買權。
12.
本案不動產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6.
本件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 之證明文件。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 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