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蔡正育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3.
民國114年2月21日、114年5月9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會 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樓梯間有鋼筋裸露現象,屋內有水有電,擺設凌亂,陽台、牆壁有壁 癌情形,油漆剝落情形嚴重,疑似有滲水情形,其中一房間地面有積水情形,室內並飼養有一 隻狗,桌上留有李○蓁、李吳○絨之信件。頂樓增建有獨立出入口,屋內擺設凌亂,有水無 電,陽台外置有一水塔,並有堆放數個黑色垃圾袋分裝之雜物,有獨立衛浴設備,似無獨立電 錶(一樓僅有4只電錶)。據員警查報,債務人目前入監執行中,現為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2024建號建物占用仁愛區南新段478之53地號土地(管理者:基隆市政府), 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占用上開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該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3311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又該建物占用仁愛區南新段478之53地號土地(管理者:基隆市政府),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