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1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 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5號前空 地,無建物占用。2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號建物後方, 被建物遮擋,無法到達。25-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1號 旁、163號前三角形空地,無建物占用。2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二段163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2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25-1地 號土地為70使字第2179使用執照(69建(港)字第00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 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 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甲標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