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其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無車位,無增 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 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