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兄弟稱拍賣建物 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 如債務人之兄弟所述不實,或拍定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 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8.
732地號土地,坐落上開土地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均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1237建號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