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6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本件執行標的為一 層樓建物,屋內有水有電,傢俱齊全,有祖先牌位擺設,牆壁滲水、油漆剝落情形嚴重,且有 發霉現象。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之家屬賴○源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 賣標的占用七堵區工建段
6.
609之1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