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鎖匠、警員 到場執行。現場無人在場應門,會同員警、鎖匠協助執行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並擺有家 具,屋內潮濕有壁癌。
3.
據民國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七堵區大華一路,屬七堵區邊緣。 大眾運輸條件偏弱。」等語。
4.
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基地所登字第1150201403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大華段106地號土地。又該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與106地號土地之占用使用關係尚屬不明,若屬無權占有,恐遭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拆屋還地等 相關民事程序,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倘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 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 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