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無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現況為閒置無人居住,室內牆壁局部 斑駁剝落,鋼筋裸露情形明顯,結構及屋況不佳,影響使用及美觀。實際現況及使用情形,投 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建物登記謄本限制登記事項記載:「本基地之地上建物因涉有私權爭執在未解決 前不予受理登記。」依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函復,該等地號之建物於「私權爭執未解決 前」,有關辦理保存登記之申請案件,地政機關均予駁回。其已辦理保存登記而預辦理設定、 所有權移轉處分之申請,亦不予受理登記(含拍賣)。則拍定後,如因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投標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
4.
拍賣建物坐落同段1168地號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復,本件拍賣建物並無租用該土地之情事。則建物占有該土地之占 用權源即不明,倘經拍定,該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及應 買人特別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建物登記謄本限制登記事項記載:「本基地之地上建物因涉有私權爭執在未解決前不 予受理登記。」依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24日安南地所一字第1140102594號及115年2 月26日安南地所一字第1150001279號函:「該等地號之建物於「私權爭執未解決前」,有關辦 理保存登記之申請案件,地政機關均予駁回。其已辦理保存登記而預辦理設定、所有權移轉處 分之申請,亦不予受理登記,本所自81年4月起禁止受理移轉登記迄今。」、「旨揭建號標示部 限制登記緣由,即約束基地上之建物因涉及私權爭執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含拍賣),先予敘 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如因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時,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拍。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