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係倉庫,屋內堆放雜物,據地政人員稱,建物結構與稅籍登記不同,經本函 請轄區警察協助查明,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但未實際居住,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僅就 債務人實際佔用部分點交。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
3.
17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 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占用718-
4.
71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花蓮縣政府)】及717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 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 開標。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