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經函警協助查訪,據查訪調查結果,據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母親表示,現由其與家 屬居住使用中。又標的現況有為宮廟(吾佛天聖宮,有供奉神明)及三合院。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建物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 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 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本件拍賣範圍僅有建物,不包括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各項權利法律 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可以遭到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等 訴訟之風險,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之。
6.
又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六、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7.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 買權,惟土地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 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