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系爭房屋由共有人使用。又共有人在場稱:系爭房屋一樓後方之鐵皮雨遮及 一層水泥建物(作為倉庫使用),係其出資興建,非繼承而來,非本件執行範圍。前述雨遮及水 泥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另 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 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 院權責無關。
8.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