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5年0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為 一廳三房兩衛之格局,屋內留有些許物品;而他樓住戶表示應買建物已無人居住,由社 區公告欄張貼之文件可知應有一位於地下一層之機械停車位(編號
2.
。嗣債權人陳報經詢 問債務人,其表示前開停車位為私有產權並無出租或出售。惟前開停車位並未記載於本 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本件建物是否包含該停車位,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 號暨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 請求遷讓其上汽機車等其他情形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依鑑 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經國龍邸」,建物現況停水停電中,房間牆面 有壁癌,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 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 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