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0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為一廳三 房兩衛之格局,屋內留有些許物品;而他樓住戶表示拍賣建物已無人居住,由社區公告欄張貼
6.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 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