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入屋檢視無肉眼可見漏水壁癌痕跡,詢問債務人,其表示無漏水壁癌、海砂屋、輻 射、火災、颱風及地震之受損;有牆漆裂痕,無出租。
3.
有地下一樓車位,3個車位均未出租,房屋及車位均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無非自然 死亡,無增建。
7.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8.
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據鑑價報告記載,稱有3個停車位(編號:
9.
,請應買 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 撤銷拍定。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4325 建號之應有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3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1月22日)之住宅區及河 川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 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 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 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 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 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