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均為道路;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僅 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