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表示係債務人自住等語。另據本院於114年9月10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按即 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
2.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非共有人 六、編號1土地之土地第一類謄本記載:(一般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
3.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
4.
暫編3921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 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