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其與配偶居住使用,一樓為茶葉行有懸掛元德茶行招 牌,現已無營業。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暫編1540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 物部分占用同段593-
8.
594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請買受人注意。 六、執行標的依不動產謄本記載:「依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7年4月16日中法機一字第1 076052638號函囑禁止處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 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 記。拍定後如地政機關未准協同塗銷上開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者,買受人應自行向刑事禁止處分 機關辦理塗銷事宜。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