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亞冠營造有限公司之 員工表示已經承租一年多,惟無法提供租約,建物一樓作為辦公室使用,建物有夾層(內部樓 梯可到達),二樓作為會客室使用,地下一樓停車位停放一輛進口車,惟未懸掛車牌,亦不知 為何人所有。後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現況,函復調查時無人在場,門外 有斷水通知單,經詢問鄰居表示已長久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 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 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 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六、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