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坐落門牌 號碼「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41號房屋,另經債權人於115年5月26日具狀陳報上 開房屋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郭○欣,租賃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6年5月1 日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