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屋內遺留少許物品,滿布灰塵,經詢鄰居稱:系爭建物已無人居住多年。應買人應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區分所有建物,依民法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 分離基地出賣時,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六、系爭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 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