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386建號為位於地下層之停車場、防空避難室,現況為昇降平面停車位,在場人陳○島稱 升降裝置約兩年前故障,無從下降至地下層,其有與共有人吳○華承租一樓旁之停車位;謄本 上查無停車位編號之記載,管理員表示不清楚債務人所有之車位為何。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 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商業區)。
3.
拍賣之827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5月1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2229 8號函,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 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 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6年9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5年5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2195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 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2821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 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5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57730號函覆,未發 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之,惟 該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 獨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因無明確之分管契約,謄本查無具體停車位編號,無法具體指明停車位位 址,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