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3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
3.
1603建號敲門無人回應;1604建號為分租套房,有承租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依警局函復稱:「
4.
1604建號無人應門,1603建號為多人共同承租A至F房,D、E房屋有房客居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5地號位於長壽街120巷2號旁電線桿
5.
一小塊;1118地號位於長壽街112號屋後」等語。
6.
1118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308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3.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