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17查封時,林園區頂厝段117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林園區港嘴一路12巷10號之建物座落;同段1180地號土地為該建物前方之巷道。林園區頂厝段1197地號為門牌號碼港嘴一路16巷3號建物前之巷道,該地上並有一無門牌的鐵皮屋部分佔用該土地。114年9月24日查封暨測量編號1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屋內積滿灰塵,牆壁有壁癌痕跡,木板裝潢已破敗,鄰居表示已無人居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全部標的應合併承買。六、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分占用同段鄰地
4.
1181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買受人注意。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