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5土地上有編號
2.
3建物,編號6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其餘土地均為集合住宅之公共設施、部分供道路使用、部分為花圃、部分為增建之鐵皮屋占用,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自用,編號
3.
3建物均無人使用。嗣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5.
3建物之基地,其餘土地為綠地、空地及巷道。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115年2月7日房屋現況調查表稱: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編號
6.
3建物為和順國宅住戶共有,現為和順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建物坐落安南區之和順國宅,為複舊式公寓住宅,無附屬汽車停車位,有社區管理、無電梯,由債務人親屬使用中,水電供應正常,建物有嚴重白華現象,疑似海砂屋,公共設施稍簡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7.
編號6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住宅,其基地、公共設施土地及編號
9.
3建物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位之使用權,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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