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人員現場查封建物時據債務人林OO陳稱建物為歸國時自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3.
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分管停車位,債務人林OO陳稱車位目前有出租於他人使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8925建號因係屬建物共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1831─1地號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四段31巷1至23號及同市區溪尾街四段
6.
42─1至42─9號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法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138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13.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