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30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永吉路225巷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26號等房屋之坐落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630地號土地係屬50營字第0922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上開建物皆為未登記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