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1640地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12巷 23號至212巷45號門前巷道;1640-1地號位於200巷36號門前巷道;1640-3地號 位於212巷47號至69號門前巷道;1640-
10.
1640-4地號上有212巷72號及200巷61 號建物部分占用;1640-6地號位於212巷22號旁巷道;
12.
1643-2地 號位於202號至218號門前道路;1656地號位於200巷1號至13號門前道路;1656-2地號212巷24號右側巷道。
1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18.
本件拍賣標的上座落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時, 亦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惟主張優先承買時須檢附合法之租地建物契約過院,以 利本院拍定後調查並通知其是否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 證金,若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