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9 9-1地號土地為雜林;本件599-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有作物;本件600地 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河床,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 件599-1地號土地位於河岸對面;本件599-
4.
600地號土地均無直接臨路,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9.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拍賣599-
11.
600地號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13.
應買資格:本件60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投標人如不符合應買本件600地號土地之資格,亦不得應 買本件599-
16.
599-2地號之土地屬新庄子地區(64年6月 30日)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河川區。惟有關土地 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