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2 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23地號 土地之東側臨接建興路二段679巷,且地上有車棚及雜物占用,占有及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 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9.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423地號之土地屬新庄子地區(64年6月30日)之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農業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 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