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共有人林○陽、林○東在場稱房屋均出租他人,有分管約定,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其中1樓出租予呂○庭,租金每月10,000元,租賃期限 至115年6月24日;2樓及3樓出租予姜○孜,租金每月21,000元,租賃期限至116年1月9日。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第三人即共有人林○陽另具狀主張債務人就1709建號已 拋棄權利,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709建物係未登記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 意。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3月1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52207396號函復稱, 如1709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 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
1709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