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0年8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東佳路28號之鐵皮屋(工廠)坐落 其上。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 明。前開鐵皮屋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鐵皮屋若係租地建屋之情形,承租人對該本件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 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目前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 之證明文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 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 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