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二民國110年3月3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地號土地位於 無路可達之山坡地;51地號土地係雜林,附近無任何建物等語。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乙標無抵押權登記。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