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本院於95年1月13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為既成巷道。本院 於110年12月14日現場履勘,該土地位於自立一路355巷巷口之既成道路,現供 公眾通行使用。又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目前為巷道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請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 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 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之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