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2.
110年10月22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60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 市北投區行義路170巷
4.
25號建物占用。上述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前案函覆608地號部分土地屬73使字第1843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5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若屬區分所有建 築物,則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 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