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翠屏段1061地號為巷 道之一部分(堂內巷);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巷道供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5.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