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1年9月2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與同段375地號土地相鄰, 其上有貨櫃屋及鐵皮棚架等,另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4.
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 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